2011年12月1日,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关于加强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在城市区通行管理的通告》,对确需进入城市区的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实行通行证管理。
《通告》称,为维护衡水市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大型货车在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按照省局制定的《集中整治城市区大型货车交通违法工作方案》,对确需进入城市区的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实行通行证管理。
《通告》要求,进入城市区的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车辆企业及驾驶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于12月5日前到交警支队进行备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通行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在市区通行;进入城市区的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严禁超载、超速、闯红灯、遮挡号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衡水市交警支队严查大型货运车辆各种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办理通行证的大型货运车辆严禁驶入城市区;衡水市交警支队与水泥罐车、工程车、垃圾车所属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状,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