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北京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就近入学;城区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运输管理部门将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网,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规定》明确,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按照《规定》,校车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等安全设施设备。《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